2014年3月12日馆务会议通过
为了倡导安全文明使用图书馆,创造良好、整洁的学习环境,维护图书馆的秩序,保障每一位读者公平、安全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,制止违反图书馆文明安全规定的各种行为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,应遵守图书馆的相关规定,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;爱护书籍及各种公用设施、设备;保护环境,爱护卫生,讲究公德,相互谦让,自觉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影响;注意安全,防范意外发生。
第二条 对于不文明的行为,以批评教育为主,但对于扰乱图书馆秩序,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各种行为,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。
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即为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行为:
(一)借(盗)用他人校园卡入馆及借校园卡给他人入馆者;
(二)不刷卡强闯通道机者;
(三)严重污损、撕毁书刊者;
(四)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私自带出图书馆者;
(五)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、电梯、标牌等设施上乱刻、乱画,踩踏桌椅、沙发、栏杆及其他设施,造成污损者;
(六)在阅览桌上乱堆、乱丢,影响环境整洁,经劝导不及时整理者;
(七)使用个人物品及馆藏书刊占用阅览座位,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;
(八)不刷卡取号占座,拒不让座,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;
(九)超量取用书刊、乱丢乱放者,藏匿馆藏书刊者,借用图书馆设施存放、藏匿私人物品,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;
(十)在图书馆吃食物、随地吐痰、乱丢纸屑、杂物,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;
(十一)在图书馆喧哗、打电话、放音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不听劝导者;
(十二)在图书馆随意搬动桌椅、沙发及其它设施,经劝导不及时改正者;
(十三)离开图书馆遇监测仪报警,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者;
(十四)在图书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、更改系统设置及玩游戏,不听劝导者;
(十五)不服从管理员管理、劝导,不配合管理员检查,态度恶劣、无理取闹者;
(十六)其他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行为。
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即为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:
(一)在图书馆吸烟,使用明火者;
(二)在图书馆使用电器取暖、烧水,私搭乱接电源等行为者;
(三)在图书馆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者;
(四)非紧急情况下私自开启封闭的安全通道者;
(五)破坏图书馆消防、安防、网络、电梯及其它涉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者;
(六)偷盗图书馆书刊、设施及他人私人物品者;
(七)其他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。
第五条 对扰乱图书馆秩序,严重威胁图书馆安全的行为,将视情节轻重,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:
(一)通报批评;
(二)停止借阅资格一周、一个月、三个月、永久;
(三)停止入馆资格一周、一个月、三个月、永久;
(四)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院系,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六条 被处罚一次者,将记入名单,再次违反者,将按照处罚措施加倍处罚。对于损坏设施、设备,造成经济损失的,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毁损书刊的,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。对于违规行为严重,构成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者,将移交相关机构处理。
第七条 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并处,由图书馆馆务会作出处罚决定。对决定不服者,可以在处罚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向图书馆提交书面申诉意见。图书馆自收到书面申诉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,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实施。
第八条 本条例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条例经图书馆馆务会议批准,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。
昆明理工大学图书馆
2014年3月18日